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民眾使用液化石油氣 (以
下簡稱 LPG) 作為車用燃料,以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款申請人資格: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加油站或瓦斯分
裝廠,並依法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者 (以下簡稱加氣業
者) 。
三 補助氣價條件:
(一) 充填 LPG 之車輛須為合法 LPG 車。
(二) 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 LPG 售價上。
四 前條所稱合法 LPG 車,係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車輛行車執照之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 LPG 之登記者。
(二) 車輛行車執照未逾有效期限,或逾期日數尚未達三十日者 (以加氣
日期為計算基準) 。
(三) 車輛已按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進行定期檢驗,或逾定檢日期尚未達
一百八十日者 (以加氣日期為計算基準) 。
五 補助期間: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
基金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補助期限屆滿後,本署得視實際情況
決定是否延長補助期限。
六 補助金額
(一)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三十一日止,每公升車用 LPG
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元。
(二)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公升車用 LPG
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元。
(三) 補助金額核算公式 (單位:元) 如下:X = (A-B) - (C-D)
X :補助金額
A :本要點實施日前 LPG 販售價格,依據既存加氣業者提供之售
貨發票資料核定為每公升十一元。
B :本要點實施日前 LPG 購買價格,依據供氣業者提供之售貨發
票資料核定為每公升六‧五元。
C :本要點實施且加氣業者實際降價日起之 LPG 販售價格。
D :本要點實施且加氣業者實際降價日起之 LPG 購買價格。
若 X 大於或等於最高補助金額,則每公升以最高補助金額補助;若
X 小於最高補助金額,則每公升補助新台幣 X 元。車用 LPG 每公
升轉換為公斤之轉換係數為 0.543 。
七 申請程序:
(一) 加氣者應於每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代辦之機構提出前一個
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一) 。
2 加氣業務經營許可證及營利事業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 (未有變動
者,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款時檢附即可) 。
3 月發氣量統計報表 (格式如附表二) 、各車每月加氣統計報表 (
格式如附表三) 、營業日報表 (格式如附表四) 及上述報表之電
子檔。
(三) 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撥款。
八 查核:
(一) 本署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對加氣業者之補助申請資料進行不定期
查核。
(二) 加氣業者應留存前條申請文件影本,並將加氣車輛行照影本及售氣
發票 (或影本) 逐車整理備查。
(三) 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者,本署得視情節追還已核發之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