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修正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
。
二 本次公告修正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仍應依第一次
公告之期限設置。
三 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致煙道結構安全堪虞者,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驗測定替代之。
四 新設固定污染源倘因採行濕式洗滌之污染防制設備,致不透光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於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優先以其他能有效連續監測不透光率之方式替代,倘無適當
替代方式,得依下列規定替代之:
(一) 製程廢氣採行粒狀污染物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定期每週檢測一次
粒狀污染物濃度,至少進行一年,俟粒狀污染物濃度與污染防制設
備操作條件關係式建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為每個月檢
測一次。
(二) 每月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定期檢測報告、固定污染源原 (物)
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粒狀污染物污染防制設備
操作條件之逐時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附 表: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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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別│製 程│公告之固定│設置條件 │固定污染源空氣
│ │ │污 染 源│ ├──┬──┬─
│ │ │ │ │不透│二氧│氮
│ │ │ │ │光率│化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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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業│同一公私場所所屬公│使用固體或│符合下列條件一之│ │ │
│ │用設施具有下列程序│液體燃料之│者: │ │ │
│ │之一者屬之: │鍋爐、非交│一 輸入熱值一○│ │ │
│ │一 鍋爐發電程序 │通用氣渦輪│ ○百萬千卡/│ │ │
│ │二 氣渦輪發電程序│機及非交通│ 小時以上者。│● │● │●
│ │三 引擎發電程序 │用發電引擎│ │ │ │
│ │四 鍋爐蒸氣產生程│ │二 蒸氣蒸發量一│ │ │
│ │ 序 │ │ 三○公噸/小│ │ │
│ │五 熱媒加熱程序 │ │ 時以上者。 │ │ │
│ │ ├─────┼────────┼──┼──┼─
│ │ │使用氣體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 │ │料之鍋爐、│者: │ │ │
│ │ │非交通用氣│一 輸入熱值一○│ │ │
│ │ │渦輪機及非│ ○百萬千卡/│ │ │
│ │ │交通用發電│ 小時以上者。│ │ │●
│ │ │引擎 │ │ │ │
│ │ │ │二 蒸氣蒸發量一│ │ │
│ │ │ │ 三○公噸/小│ │ │
│ │ │ │ 時以上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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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製│水泥製造程序 │旋窯預熱機│所有此類設備 │● │ │●
│造 業│ │及生料磨 │ │ │ │
│ │ ├─────┼────────┼──┼──┼─
│ │ │熟料冷卻機│所有此類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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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冶│電弧爐煉鋼程序 │電弧爐 │除空氣污染防制設│ │ │
│煉 業│ │ │備下游無排氣煙道│● │ │
│ │ │ │外之所有此類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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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應監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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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氧氣│排放│一氧│二氧│總還│
物│ │流率│化碳│化碳│原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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