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
種類及規模。
依 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
及規模如下:
一 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凡從事販賣大宗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業,結合
倉儲與賣場一體之行業均屬之。
二 連鎖式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凡從事販賣化妝品或日常清潔用品並以
連鎖型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三 超級市場業:凡在同一場所販賣多種商品 (如日常用品、食品等) 分
部門零售,並附生鮮或組合料理食品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
四 便利商店業:凡從事販賣生活物品 (如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
性商品) 以滿足顧客即時所需,而以連鎖型態經營 (直
營或加盟) 之行業均屬之。
五 本署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 (86) 環署廢字第 67071 號公告同時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