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其保險契約項目與內容」
。
依 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
附件指定之基準以上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保險文件
於運作場所,以備查核。
二、保險契約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本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4.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
生突發事故或因上述突發事故之防救過程中,致第三人身體受傷害
、殘廢、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者。
(三)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
險單所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由要保人及
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逐案議定。
三、於本公告發布前已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並依附件規定投保第三人責
任險,並應於本公告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四、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