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署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八六) 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七號公告「應
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 有關規定。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修正一般物品之業者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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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類別 │應回收物品種類│備註 │
├───────┼───────┼───────────────────┤
│一般物品製造業│廢乾電池 │指經使用後廢棄之水銀電池、氧化銀電池、│
│一般物品輸入業│ │鹼錳電池、鎳鎘電池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 │ │公告之乾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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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列一般物品業者應回收物品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如下表。
┌────┬────────────┬─────────────────┐
│變更類別│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貨名 │
├────┼────────────┼─────────────────┤
│增 列│8507.30.00.00-6 │鎳鎘蓄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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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8507.30.00.006) 之鎳鎘蓄電池,
其輸入業者亦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
三 廢鎳鎘電池之回收清除、處理,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相關業
者並應於實施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