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一四二六號公告廢
鐵容器等為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或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
般廢棄物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附件) 一、應負責申報
繳納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責任業者界定如下:
一 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該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由容
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二 前項一般容器如以聚苯乙烯 (PS) --發泡之材質製成,裝填物質後,
以商品形式包裝,於國內製造者,該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容
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自九十二年三
月一日起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負責申報繳納。
三 其他非屬前二項之一般容器,其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由容器製造業者及
容器輸入業者負責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