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具有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
態經營之行業,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
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並經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指定者。
二、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下列回收工作:
(一)於供顧客丟置一般垃圾筒旁,設置資源回收筒,並標示回收點標誌
,接受店內顧客丟置使用後之資源性垃圾(含杯、碗、盤、碟、餐
盒、餐盒內盤、紙袋及紙盒)。
(二)提供廚餘回收筒於顧客丟置資源垃圾前先行將其內之食物殘渣分類
丟置。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分類、貯存、回收清除,且不得將回收之
資源垃圾依一般垃圾方式清除,應將回收物交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處理業、地方清潔隊或資源回收車回收清除處理;另分類後之食物
殘渣,亦應配合地方政府規定妥善回收或清除處理。
三、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回收標誌」為正方形,邊長至
少十二公分,圖樣如下:
四、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
本體、包裝或標籤上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回收筒規定
及位置如附件一。
五、回收筒應為足以防止洩漏其內容物及廢液之筒、箱、架、籃、袋或其
他盛裝容器,且應於營業時間維持可投入狀態。
六、不同連鎖速食店業於同一場所營業者,得經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核准,共同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負回收清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