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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14: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核能四廠環境監督工作之執行,特設置核能
    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之監
      督。
 (二)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其他環境保護相關事項之監督與協調。
    前項第一款所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指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之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 (以下簡稱
    核能四廠相關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等。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
    隊派員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兼辦。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四人:
(一)機關委員五人,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
      光局、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縣貢寮鄉公所派員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六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四)核能四廠所在地村長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勘查。
    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
    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或進行勘查作業。

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通過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委員會核能電廠監督與核四議題評估小
    組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