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提昇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
(以下簡稱焚化廠) 營運管理及服務績效,建立環保設施新形象,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查核評鑑對象,為本署興建或補助興建之運轉中垃圾焚化廠
。
三、本署為辦理本要點之相關工作,成立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委員會 (以
下簡稱查核評鑑委員會) ,接受本署諮詢、提供建言並參與現場查核
評鑑工作。委員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組織代表等遴聘
十五至十九人,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查核評鑑委員任期兩年,每季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出席查核評鑑委員互推。
查核評鑑委員會議由本署召開,並得通知相關單位列席,委員會議應
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其議決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四、本署得委託法人合夥、獨資之機構團體或自行成立工作秘書小組,執
行查核評鑑之相關工作。
五、查核評鑑之辦理方式如下:
查核評鑑內容應涵蓋焚化廠操作、維護與管理等範圍。
焚化廠現場評鑑以每年辦理乙次為原則,並得視焚化廠操作營運情況
,不定期辦理查核。
六、查核評鑑年度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查核評鑑年度總成績包含「績效指標成績」、「現場查核評鑑成績」
及「平時成績」等三項,各項權重核算後,經查核評鑑委員會評定確
認。
「績效指標成績」係依據績效指標線上評鑑系統之焚化廠申報資料自
動計算得之,年度績效指標項目與權重由查核評鑑委員會決定,各廠
申報資料之正確性由工作秘書小組審查。
「現場查核評鑑成績」由出席焚化廠現場查核評鑑之委員評定之。
「平時成績」係依據本署及工作秘書小組彙整該年度焚化廠營運管理
資料申報、污染物抽測稽查、報表審查、工安表現、教育宣導、其他
相關行政配合情形等項目評定。
各項成績權重計算與執行方式詳附件。
七、查核評鑑委員會依據該年度查核評鑑結果,議決該年度各廠查核評鑑
成績等第。
本署得依焚化廠經營之不同型態分組公布查核評鑑成績等第。
查核評鑑成績優良之焚化廠,本署得頒發獎牌予以獎勵,並函請該相
關縣 (市) 政府敘獎有功人員。
查核評鑑成績不良之焚化廠,本署得對該廠增加查核頻率,並函請各
縣 (市) 政府督導改善。
八、焚化廠及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應配合查核評鑑相關事項
之執行。
各縣 (市) 環境保護局對於跨縣 (市) 或緊急之廢棄物處理、支援或
協助,依「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視為重大環保事務項目予以
加分,倘配合不當致產生廢棄物處理危機,將予以扣分處置,並做為
整體績效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