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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本審查要點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之。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專案之申請審查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並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
    發輸入或輸出許可;有害廢棄物之申請案審查作業由地方主管機關受
    理並進行資格及書件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轉中央主管機關進
    行同意事項審查。廢棄物輸入許可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一,廢棄物輸出
    許可申請案審查表如附件二,廢棄物專案輸出入許可申請審查表如附
    件三。

三、輸出國或接受國限制或禁止輸出、輸入規定或申請者出具文件有疑義
    時,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函請外交部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協助取得輸出國或接受國相關機關之說明
    。
    如於發文六十日內無法取得前項之相關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
    管機關應發文催告,如於第二次發文六十日內仍無法取得前項之相關
    說明,則逕依我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就申請案之廢棄物種類、數量及許可期
    限之同意及核准事項審查原則如下:
(一)輸入
      1.廢棄物種類:以輸出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出或輸出不予管制及非屬
        我國禁止輸入之廢棄物種類為限。
      2.廢棄物輸入數量依下列事項審酌之:
     (1)輸出國同意輸出數量。
     (2)申請輸入期間內甲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之處理、清
          理許可量,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
          力事業之許可量。
     (3)申請輸入廢棄物數量。
      3.輸入期限依下列事項審酌之:
     (1)許可期限,屬有害廢棄物者為一年,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者為三
          年。
     (2)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廢棄物:應考量附件一所提書件之有關
          期限是否超過申請期限(包括:輸出國出具之同意輸出文件有
          效期限、財務保證及責任保險證明擔保期限、運送契約期限及
          公民營許可證或再利用事業資格期限等),若是,則以申請期
          限為核發許可之有效期限,無需扣除船運與報關時所需時間;
          若否,則以所有文件中最短之期限為核發許可之有效期限。
     (3)專案申請:僅限學術研究及技術研發者單次輸入,以申請輸入
          之期限為核發許可之有效期限,惟應考量實際需求,輸入期限
          不得超過一年。
(二)輸出
      1.廢棄物種類
     (1)以接受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入不予管制及該國處理機構同
          意處理之廢棄物種類為限。
     (2)非屬接受國禁止輸入者。
      2.廢棄物輸出數量依下列事項審酌之:
     (1)接受國同意輸入數量。
     (2)接受國處理機構同意處理數量。
     (3)申請輸出期間內,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廢棄物產出量、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清除處理量、執行機關或回
          收、處理業之收集量。
     (4)申請輸出廢棄物數量。
     (5)輸出者與處理機構之契約數量。
      3.輸出期限依下列事項審酌之:
     (1)許可期限為一年。
     (2)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廢棄物:
        A:倘接受國之同意輸入文件中,有敘明同意輸入之期限,且附
            件二所提其他書件之有關期限(包括:財務保證及責任保險
            證明擔保期限、運送契約期限、處理機構許可證期限及輸出
            者證照期限等)均足夠時,則考量船運與報關所需時間,輸
            出至亞洲國家應以接受國同意輸入期限扣除 15 天,歐美國
            家扣除 30 天。如部份書件有效期限較接受國同意輸入期限
            少 15 天以上者,則以最短期限核定之。
        B:倘接受國之同意輸入文件中,未敘明同意輸入之期限,則應
            考量附件二其他書件之期限(包括:財務保證及責任保險證
            明擔保期限、運送契約期限、處理機構許可證期限及輸出者
            證照期限等)是否超過申請期限,若是,則應以申請期限為
            核發許可之有效期限,最多以一年為限。
     (3)專案申請:僅限學術研究及技術研發者單次輸出,以申請輸出
          之期限為核發許可之有效期限,惟應考量實際需求,輸出期限
          不得超過一年。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