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6 01: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申請須知
民國 92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人,始得依本須知申辦
    核可。

二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 (以下簡稱運作人) 欲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
    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之核可,請以正楷或打字填具申請表
    一份及核可文件一式兩份,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表及核可文件
    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一) 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及本須
      知之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始得運作,核可文件記載之運作場所、毒性
      化學物質及運作行為與目的用途資料任何一項運作情形不符核可事
      項者,須事先重新申請核可,否則為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運作人
      如有名稱、地址、負責人不符情形,至遲於主管機關通知重新申請
      核可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 主管機關係以一種毒性化學物質、一處場所、一運作 (法) 人核准
      一張運作核可。
      一申請案如申請二種毒性化學物質,或製造、使用、貯存場所位於
      不同地址者,請分別填寫申請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申請
      補換發者,亦同。
 (三) 申請表各欄資料務請據實填報,提出時請先行校對,避免錯誤。運
      作申請人及場所之管制編號,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給。核可文件之「
      主管機關核可欄」由主管機關填寫,運作人請勿填寫。

三  毒性化學物質廢棄之核可,申請表格式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
    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之廢棄認定聲明書及其明細表。廢棄之核可,運
    作人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可 (通知) 後,始得廢棄該批毒性化學物質。

四  申請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核可案件,如有申請核可之毒化物為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運作之毒化物 (作為試驗、研究、教育除外)
    、申請核可之目的用途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用途或未經公告
    許可使用用途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可。

五  申請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核可案件,當地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七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運作人,必要時得延長期限以七日為限,補換
    發期限亦同。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或通知,應副知上級主管機
    關。

六  本須知公告前已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廢棄者,得免再依規定申請核可
    。

七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之核可號碼統一
    訂定如下:
    □□□-□□-□□□□□□
    前三碼: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
    第四碼、第五碼:表運作人所在轄區之代碼 (如下) 。
    第六碼:表毒性化學物質核可運作行為之代碼 (如下) ,未規定之其
    他運作行為本署將另定之。
    第七碼、第八碼: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之「序號」。
    第九碼至第十二碼:表運作人之流水號碼。

八  本須知公告前已核可之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本須知規定格式逕行
    換發,運作人亦得申請換發。未換發者,原核可事項繼續有效。
*直轄市及各縣 (市) 之代碼一覽表*
┌────┬────┬────┬────┬────┐
│63台北市│64高雄市│01台北縣│02宜蘭縣│03桃園縣│
├────┼────┼────┼────┼────┤
│04新竹縣│05苗栗縣│06台中縣│07彰化縣│08南投縣│
├────┼────┼────┼────┼────┤
│09雲林縣│10嘉義縣│11台南縣│12高雄縣│13屏東縣│
├────┼────┼────┼────┼────┤
│14台東縣│15花蓮縣│16澎湖縣│17基隆市│18新竹市│
├────┼────┼────┼────┼────┤
│19台中市│20嘉義市│21台南市│        │        │
└────┴────┴────┴────┴────┘
*毒性化學物質核可運作行為之代碼一覽表*
┌─────┬─────┬─────┬─────┬─────┐
│A :製造  │B :輸入  │C :販賣  │D :使用  │E :貯存  │
│ (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
│製)       │輸)       │販)       │使)       │貯)       │
├─────┼─────┼─────┼─────┼─────┤
│F :製、貯│G :輸、販│H :輸、貯│I :販、貯│J :使、貯│
├─────┼─────┼─────┼─────┼─────┤
│K :製、輸│L :製、販│M :製、使│N :輸、販│O :輸、使│
│ 貯       │ 貯       │ 貯       │ 貯       │ 貯       │
├─────┼─────┼─────┼─────┼─────┤
│P :販、使│Q :製、輸│R :製、輸│S :製、販│T :輸、販│
│ 貯       │、販、貯  │、使、貯  │、使、貯  │、使、貯  │
├─────┴─────┼─────┼─────┼─────┤
│U :製、輸、販、使、貯│          │          │          │
└───────────┴─────┴─────┴─────┘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