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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教師及學生遴選表揚要點
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台八十一環字第三六四五一號函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訂定本要點,對
    於學校成員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保) 事務,並有顯著
    績效者,予以表揚,藉以鼓勵各級學校落實校園環保工作及產生主動
    積極的環境行動,並提昇校園環境品質。

二  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學校、教師及學
    生。

三  獎勵類別如下:                                           
 (一) 學校類:分為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三組。 
 (二) 教師類:分為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三組。 
 (三) 學生類:分為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三組。

四  遴選資格如下:                                              
 (一) 學校類:                                                  
      1 台、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
        小學學校。                                              
      2 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二項以上事蹟者:            
      (1) 建立校園環境管理制度,培養師生正確環保觀念,著有績效者
          。                                                    
      (2) 規劃、設計環保校園,推廣環境綠化美化,著有績效者。    
      (3) 鼓勵教師編訂、利用環保輔助教材或學習單融入教學,著有績
          效者。                                                
      (4) 推動校園生活環保,著有績效者                          
      (5) 推動、協助環保相關之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參觀講習、研討
          活動、環境調查及改善,著有績效者。                    
      (6) 結合社區、民間團體辦理環保活動,著有績效者。          
      (7) 建立、運用校園環保圖書、資訊系統,著有績效者。        
      (8) 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3 運用學校當地資源,進行未來一年將推動之環保工作,並據以執
        行者。                                                  
      4 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學校優等者 (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學校
        甲等者可參加優等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
 (二) 教師類:                                                  
      1 台、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
        小學教師。                                              
      2 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二項以上事蹟者:            
      (1) 編訂環保教材或學習單並融入教學,著有績效者。          
      (2) 應用環保教材進行教學、研究、競賽及表演活動,著有績效者
          。                                                    
      (3) 運用校園資源進行環境教育,著有績效者。                
      (4) 辦理環保相關之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參觀講習、研討活動、
          環境調查及改善,著有績效者。                          
      (5) 利用課餘結合民間團體或協助社區推動環保工作,著有績效者
          。                                                    
      (6) 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3 依教學需要研究、出版及應用,進行未來一年將推動之環保工作
        ,並據以執行者。                                        
      4 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教師優等者 (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教師
        甲等者可參加優等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
 (三) 學生類:                                                  
      1 就讀台、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
        民中小學在校學生。                                      
      2 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二項以上事蹟者:            
      (1) 力行生活環保,著有績效者。                            
      (2) 協助學校及社區推動環保,著有績效者                    
      (3) 參加各項環保活動,著有績效者。                        
      (4) 建立環保資訊、發表環保相關文章及著作等,著有績效者。  
      (5) 擔任污染監督通報,勸導民眾改善污染行為,著有績效者。  
      (6) 鼓勵、協助他人參與環保工作,著有績效者。              
      (7) 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3 運用學校或當地資源進行未來一年將推動之環保工作,並據以執
        行者。                                                  
      4 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學生優等 (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學生甲
        等者可參加優等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  
    參加遴選者所提報之環保工作內容,須包含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
    參加遴選者於三年內曾獲本署任一獎項之相同事蹟不得再參加遴選。
    同一所學校不得就相同績優事蹟及環保工作,同時重複提報參加學校
    類、教師類、學生類之遴選。

五  評審方式如下:                                              
 (一) 初選: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局於每年五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
      ,並會同教育局辦理初審,其學校類、教師類、學生類各組提報名
      額依所轄學校總數推薦 (學校數未達一百所者,各類各組提報一名
      ;學校數在一百所至二百所者,各類各組提報二名,以此類推) ,
      並於六月底前將初審結果送至本署,參加全國性選拔。          
 (二) 實 地查訪:本署於九月至次年六月, 辦理不定期及定期實地查訪
      執行情形,以為遴選依據。                                  
 (三) 決選:決選委員會由實地查訪委員、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負
      責決選評審工作。

六  獎勵內容如下:                                              
 (一) 學校類:遴選大專院校所優等二名、高中 (職) 校優等三名、國民
      中小學優等十名,甲等若干名,頒給獎盃及獎狀;另私立學校優等
      每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私立學校甲等每名頒給獎勵金新臺
      幣一萬元。                                                
 (二) 教師類:遴選大專院校所優等二名、高中 (職) 校優等三名、國民
      中小學優等十名,甲等若干名,頒給獎盃及獎狀;另優等每名頒給
      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甲等每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 學生類:遴選大專院校所優等二名、高中 (職) 校優等三名、國民
      中小學優等十名,甲等若干名,頒給獎盃及獎狀;另優等每名頒給
      獎勵金新臺幣壹萬元、甲等每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各類凡獲得三次優等獎項者,頒發環保貢獻獎,以表彰其長期推動環
    保工作。

七  敘獎方式如下:                                              
 (一) 獲頒學校、教師及學生類獎勵之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或轉知所屬
      依權責辦理敘獎;獲頒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功二次及一次為原
      則。                                                      
 (二) 直轄市 及縣 (市) 教育、 環保機關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依權責辦
      理敘獎:                                                  
      1 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機關得依獲得學校、教師及學生類獎勵數
        額,優等每名嘉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一次為
        原則。                                                  
      2 直轄市及縣 (市) 環保機關得依獲得學校、教師及學生類獎勵數
        額,優等每名嘉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一次為
      原則。

八  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

九  本要點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