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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教師及學生遴選表揚要點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台八十一環字第三六四五一號函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訂定本要點,對
    於學校成員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保) 事務,並有顯著
    績效者,予以表揚,以強化地方政府行政效率,充分運用環保資源,
    鼓勵全民參與並獎勵有功人士及機關對環保的貢獻。

二  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學校、教師及學
    生。

三  獎勵類別如下:
 (一) 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學校類。
 (二) 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教師類。
 (三) 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學生類。

四  各類遴選資格如下:
 (一) 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學校類:
      1 台、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
        、小學學校。
      2 運用學校當地資源研提環保計畫,並據以執行者。
      3 四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學校優等 (四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學校甲
        等可參加優等學校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
 (二) 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教師類:
      1 台、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
        、小學教職員。
      2 視當地環保教學需要、研究、出版及應用於教學,研提環保計畫
        ,並據以執行者。
      3 四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教師優等 (四年內曾獲環保有功教師甲
        等可參加優等教師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
 (三) 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民中、小學學生類:
      1 就讀台、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 (職) 校、國
        民中、小學在校學生。
      2 視推動環保之需要,運用學校或當地資源研提環保計畫 (國民中
        、小學學生除外) ,並據以執行者。
      3 四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學生優等 (四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學生甲
        等可參加優等學生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

五  評審方式如下:
 (一) 初選:
      1 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局於每年五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並
        辦理初審工作 (會同教育局辦理) 後,於六月底前各遴選至多二
        名優異者 (人口一百萬以上者增加一名) ,將推薦表函送本署,
        參加全國性選拔。
      2 環保計畫執行期間為八月至翌年六月,本署定期及不定期實地查
        訪執行情形 (國民中、小學生實地查訪工作情形) ,以為遴選依
        據。
      3 環保計畫選拔標準:
      (1) 環保計畫對當地環境之需要性及適確性。
      (2) 環保計畫之完整性及長期助益性。
      (3) 環保計畫對當地社區和社會所造成之影響性。
      (4) 環保計畫之規劃、設計和實施之擴展性。
      (5) 能促進其他團體參與、贊助與提供資源之積極性。
      (6) 環保計畫方法、理論和科學設計之完整性。
 (二) 決選:由本署聘請相關部會代表、中央民意代表、民間團體代表、
      傳播媒體代表、大學環保系 (所) 主任 (所長) 等十五人組成決選
      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六  獎勵內容如下:
 (一) 學校類:各遴選大專院校所優等二名、高中 (職) 校優等三名、國
      民中、小學優等十名,公立學校優等頒給獎盃,私立學校優等頒給
      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甲等若干名,公立學校頒給獎盃,私
      立學校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二) 教師類:各遴選大專院校所優等二名、高中 (職) 校優等三名、國
      民中、小學優等十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甲等若干
      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三) 學生類:各遴選大專院校所優等二名、高中 (職) 校優等三名、國
      民中、小學優等十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甲等若干
      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
      前述獎勵金事項,如有更動則另行公告。

七  敘獎方式如下:
 (一) 獲頒學校、教師及學生類獎項之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或轉知所屬
      依權責辦理敘獎;獲頒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功二次及一次為原
      則。
 (二) 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環保機關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依權責辦理
      敘獎:
      1 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機關依獲得學校、教師及學生類數額,優
        等每名嘉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二次 (含) 為
        限。
      2 直轄市及縣 (市) 環保機關依獲得學校、教師及學生類數額,優
        等每名嘉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二次 (含) 為
        限。

八  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

九  本要點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