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監督核能四廠第一、二號
機發電計畫 (以下簡稱核能四廠相關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之執行,特
設置核能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項。
(二)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因應對策辦理之監督事項。
(三)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之監督事項。
(四)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狀況之監督事
項。
(五) 關於本署督察大隊稽查核能四廠相關計畫有違前述諸項時之複查事
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本署綜計處處長兼任之;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四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專家、學者及本署各相
關單位簡任級人員選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 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
勘查。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一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
單位列席。
六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縣市委員得支
領差旅費。
七 本小組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
得延長之。
八 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