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改善空氣品質,以補助新購電
動輔助自行車之方式,推廣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凡我國國民在國內新購經本署審核通過申請補助計畫書之電動輔助自
行車,並於國內使用者,每人限補助一輛,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
理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車輛不予補助。
三 補助期間: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
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四 補助標準: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經本署
審核通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每輛車補助三千元。
五 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計畫書十份送由
本署審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左列項目:
(一) 「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 (CNS14126) 第 4 節中車重、電
池電壓、電動機功率、動力輸出、超速斷電、煞車斷電及故障斷電
等七項之認證資料 (含車型相片) 」
(二) 廠商自律切結書 (如附件一) 。
(三)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年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預計每年
進口數量。
(四) 電動輔助自行車性能及詳細規格。
(五) 電動輔助自行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六) 電動輔助自行車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七)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 (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
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
) 並檢附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八) 車主手冊 (應包含電動輔助自行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
或使用里程之保固) 。
(九) 售後服務體系 (應包含經銷商名冊) 、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十)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外原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於通過本署補助審核
後,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份產銷月報送本署備查。
(十一) 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六 申請程序:
(一) 新購本署審核通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者應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二)
,由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外原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代向本署提出
補助申請。
(二)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1 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3 購車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 (需註明車架號碼,如為收據應加蓋
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
4 經消費者簽署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附件三)
。
5 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
(三)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外原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應彙整申請資料並填
具總申請表 (如附件四) 提出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可後,由空氣污
染防制基金預算補助。
七 本署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執行新車抽驗,電動輔助自
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予以配合,若未配合或抽驗判定
不合格,則廢止該型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 (如附件
五) 。
八 本要點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