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供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設施操
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之電子郵件申報管道,特訂定本要點,
以茲遵循。
二 下列文件得以電子郵件方式申報之:
(一)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申報廢 (污
) 水處理設施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及用電等紀錄文件
。
(二)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貯
留廢 (污) 水貯留情形之文件。
三 依本要點之「電子憑證」相關事宜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
管理許可辦法」辦理。
四 依本要點電子郵件之往來,應使用本署核發之「電子憑證」加以簽章
以確認申報者之身分及確保資料未遭竄改。
五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設置電子郵件 (e-mail) 信箱。
(二)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規定,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環保署網路憑證申請網頁(http://simb
a.epa.gov.tw/ca/request.htm),輸入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
密碼。
(三) 檢具下列文件向欲申報之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局書面申
請之: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
水量申報」電子郵件 (e-mail) 申報作業申請表單 (附件一) 。
2 填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一式二份,並檢
附設立登記證影本。
(四) 於收到由環保電子憑證服務中心核發之身分確認信函後,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至
指定網頁(http://simba.epa.gov.tw/ca/retrive.htm) 取回並安
裝憑證。
(五) 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
水量申報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定期申報。
(六) 工業區服務中心污水下水道系統資料以電子郵件申報,區內納管事
業資料則以書面申報資料函送工業區服務中心後一起向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局申報,上述二項資料皆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送達
。
六 直轄市及縣 (市) 環境保護局依下列方式審理:
(一)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
量申報」電子郵件 (e-mail) 申報作業申請表單及「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之申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主體等相
關資料是否確實及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應申報者。
(二) 確認前項申請無誤,以公文述明確認結果,連同「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一式二份函送本署審核。
七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以電子郵件申報時,應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 設定作業系統之正確日期,收件日以郵件送達環保主管機關所在伺
服器 (Server) 之日期定之。
(二) 申報文件以電子郵件軟體之附加檔案 (Attachments) 功能申報,
申報附件檔案應為 Microsoft word7.0 (含) 以上格式,並應於檔
案傳送前加以確認。
(三) 畫面申報文件應依規定於簽章處由事業負責人及填表人簽名蓋章,
同時加蓋事業戳記後,始以電子郵件申報之,書面申報文件依規定
自行保存三年。
(四) 傳輸前確實檢查申報檔案未夾帶病毒,三次以上夾帶病毒者,本署
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停止「電子憑證」之使用。
(五) 應於申報當日,主動向當地環境保護局查詢以確定檔案傳輸是否正
常送達。
(六) 申報當期若無法以電子郵件申報時,應主動告知申報之環境保護局
並於申報期間內改以書面方式申報。
(七) 以電子郵件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整送達。
八 直轄市及縣 (市) 環境保護局受理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
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電子郵件申報之作業如下:
(一) 每日定期三次以上由收發或其他授權人員檢視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
統之申報電子郵件並應先備份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由電子郵件
申報之資料。
(二) 確認申報者之身分:
1 如申報者身分未能驗證成功者,以電子郵件退件回覆說明申報無
效,並請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
2 如申報者身分經驗證成功,但無法開啟申報資料者,以電子郵件
回覆說明申報無效,並請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
3 如無上述錯誤情形,以電子郵件回覆說明該郵件已收件並審核中
。
(三) 列印出身份經確認之電子申報文件,並掛號後以正式公文流程辦理
。
(四) 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局經審核由電子郵件申報之資料,其結
果以正式公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