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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廣綠色消費暨執行環境保護
    產品申請、使用之審議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全民綠色消費政策、法規訂定及督導全民綠色消費宣導推廣等
      相關事宜。
(二)審議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三)審議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第二類產
      品)證明書申請案件准駁、備查、廢止或撤銷。
(四)審議違反規定、違規使用或仿冒環保標章案件或第二類產品之處理
      方式。
(五)審議環保標章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修訂。
(六)其他有關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管理監督事宜。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
    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二人由本署副署長及管制考核及糾紛處
      理處處長擔任,本署副署長並為審議會召集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至七人。
(三)政府機關專家代表三人。
(四)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四、審議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
    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
    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六、為協助審議會之審議工作,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綠色消費推廣、產
    品標準及管理、資訊產品審查、一般產品審查等工作小組,其任務如
    下:
(一)綠色消費推廣工作小組:
      1.審查民間及機關推動綠色消費工作策略及措施。
      2.督導民間及機關推動綠色消費執行績效。
(二)產品標準及管理工作小組:
      1.協助審查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類別、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
      2.產品追蹤管理及違規案件之處理初審。
      3.其他經審議會交辦事項。
(三)資訊產品審查工作小組:
      1.協助審查資訊類環保標章產品申請案,並向審議會提出准駁建議
        。
      2.協助審查執行單位提出之資訊類環保標章產品討論案,並向審議
        會提出處理建議。
      3.協助審查資訊類環保標章產品廠商提出之證書登載事項異動申請
        案。
      4.其他經審議會交辦事項。
(四)一般產品審查工作小組:
      1.協助審查一般(非資訊類)環保標章產品申請案,並向審議會提
        出准駁建議。
      2.協助審查執行單位提出之一般環保標章產品討論案,並向審議會
        提出處理建議。
      3.協助審查一般環保標章產品廠商提出之證書登載事項異動申請案
        。
      4.其他經審議會交辦事項。

七、各工作小組之委員人數為七人(其中具備檢測、法律專長者至少各一
    人),包括審議會委員至少四人,餘另聘專家學者補足,經本署署長
    遴聘後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各工作小組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綠色消費推廣工作小組、產品標準及管理工作小組:
      1.視提案需求召開會議。
      2.會議主席由召集委員、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行秘書擔任之。
      3.初審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
(二)資訊產品審查工作小組及一般產品審查工作小組:
      1.每星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會議主席由召集委員、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行秘書擔任。
      3.申請案經審查通過,送請本署確認後核發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並
        提報審議會備查。
      4.申請案經初審不通過、駁回及申復案初審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之
        。
(三)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八、為審查第二類產品申請案,本署得依申請案產品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
    至少二人,申請產品產業相關之專家及學者二人至三人組成技術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技審小組)協助審查,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並向審議會提報審查結果。
(二)第二類產品申請案審查範疇界定。
(三)審閱廠商所提供該產品生產過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產品相關之環境
      特性,並以生命週期之觀念審查其產品之環保特性。
(四)評析申請案件重大環境衝擊事項。
(五)依廠商提供之環保特性及訴求進行求證及現場查核。
(六)其他經審議會交辦事項。
    技審小組會議視提案需求召開,會議主席由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行
    秘書擔任之。
    申請案經技審小組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發第二類產品證明書,並提
    報審議會備查。
    申請案經技審小組審查不通過、駁回及申復案審查結果提送審議會審
    議之。

九、審議會、各工作小組及技審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
    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實地勘查。

十、審議會開會時,本署委託執行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員及主辦人員應列席
    並提出工作報告。

十一、審議會委員、各工作小組委員、技審小組、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
      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署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