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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一  本要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三條之規定
    訂定之。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左:
 (一) 審議適用環保標章之產品類別、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事項。
 (二) 審議執行單位核轉廠商申請使用環保標章准駁之案件。
 (三) 審議環保標章授與或撤銷之案件。
 (四)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之審議
      事項。
 (五) 考核執行單位受託執行業務事項。
 (六) 有關環保標章制度之研究修訂事項。
 (七) 其他有關環保標章管理監督等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
    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 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二人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                                  一人
 (三) 經濟部工業局代表                                      一人
 (四) 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                                    一人
 (五) 本署代表                                              三人
 (六) 其他有關代表                                          二人
 (七) 專家學者                                              三人

四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五  本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
    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簽請  署長指派本
    署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業務及辦理有關會務。

七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如有必要
    ,並得實地勘查。

八  本會開會時執行單位負責人主辦人員應列席並提出工作報告。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

十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必要時並得報支差旅費。

十一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