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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執行要點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改善空氣
    品質,減少溫室氣體甲烷與揮發性有機物質之排放,並鼓勵資源回收
    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
    ,於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再利用於發電
    之業者 (以下簡稱沼氣發電業者) ,得申請獎勵。

三  沼氣發電業者得於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
    獎勵金。
    前項申請檢具相關文件應包括下列項目:
    1 申請表 (如附件) 。
    2 公司或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
      。
    3 沼氣發電業者與掩埋場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之契約。
    4 沼氣發電業者與供電業者之電能購售契約。
    5 售電量憑證及發電量報表。
    6 沼氣發電設施之財務及營運操作成本分析報告 (經會計師認證) 。
    7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附件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申請表
┌──────────────────────────────┐
│公司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
│通訊地址:                                                  │
│通訊電話:                                                  │
│聯絡人/ 申請人:                                            │
│申請期間: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
│實際售電量:______________度 (kwh)                          │
│申請獎勵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___元整                      │
├──────────────────────────────┤
│撥款方式:申請公司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劃撥撥款                │
│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                                        │
│帳戶名稱:                                                  │
│帳    號:                                                  │
├──────────────────────────────┤
│檢附文件: (以下文件請提供 A4 格式影本,依規定勾填並依序裝訂│
│於後)                                                       │
│□經濟部公司執照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環境保護工程業登記證                                      │
│□沼氣污染防治工作契約                                      │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電能購售契約                              │
│□售予電力公司之售電量憑證                                  │
│□發電量報表                                                │
│□沼氣發電設施之財務及營運操作成本分析報告                  │
│□其它必要文件 (請填入名稱)                                 │
│  共____________________件                                  │
├──────────────────────────────┤
│附註:                                                      │
│本申請人聲明以上所檢附之文件皆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造假情事願│
│接受相關法律之處分,絕無異議。                              │
│申請人:____________ (簽章)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
│本署核定獎勵金額:                    萬元整                │
└──────────────────────────────┘
  主管:                複核:             經辦人:

四  本署受理沼氣發電業者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審議申請獎勵案件。
    第一項審查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沼氣發電業者限期補
    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且核准補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
    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本要點獎勵標準額度採每度電○‧三元,經審議通過後,依下列規定
    計算核發獎勵金,獎勵金額最高不得逾該發電設施申請獎勵期間之營
    運操作費用:
    獎勵金額 (元) =實際售電量 (度) ×獎勵標準 (元/度) 。
    前項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計入獎勵計算。

六  獎勵金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支應,依業者申請順序審核發款,但
    當年度所編列的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七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沼氣發電業者,若明知不實事項而提出申請
    者,本署得追還其獎勵金。

八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