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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促進本署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署各單位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 (附件一
    ) ,編印出版品。

三  本署各單位於辦理出版品之印製前,出版單位應先填寫編號申請單,
    由專責管理單位 (本署綜計處及檢驗所之圖書室) 依「政府出版品統
    一編號作業規定」利用政府出版品網站 (網址:http:gpnet.gsn.
    gov.tw) 上網作業,並檢送二份編號申請單向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標
    準書號 (ISBN) 、預行編目 (CIP)  或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

四  本署各單位發行之出版品應送專責管理單位轉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國家圖書館各二份及立法院國會
    圖書室一份,並請各單位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 (附件
    二) ,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五  本署各單位之出版品除送專責管理單位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附
    件三) 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管道,並應與代售單位訂定展售或總經銷
    合約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
    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交國庫。

六  行政院研考會得就統籌展售之需要,函請本署重製其庫存已罄之出版
    品。本署各單位若未能於函到一個月內提供時,即應授權由行政院研
    考會重製展售。

七  本署各單位之出版品每種應自行控存五冊。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
    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八  本作業規定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