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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推動及督導淡水河系污染
    整治計畫之執行,特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關於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計畫執行需要之補充規劃、研究及其經費籌措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代表
(二)經濟部水利署代表
(三)經濟部工業局代表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代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代表
(六)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代表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代表
(八)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
(十)臺北縣政府水利及下水道局局長
(十一)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局長
(十三)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局長
(十四)專家學者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水質保護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
    人,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長及台北縣水利及下水
    道局局長兼任。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就本署編制內現職人員派兼
    之。

七、本小組研議審訂事項,依權責由本署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