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推動及督導淡水河系污染
整治計畫之執行,特設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
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關於計畫執行需要之補充規劃、研究及其經費籌措事項。
(二) 關於計畫執行需要之補充規劃、研究及其經費籌措事項。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及內政部營建署
署長分別兼任。
四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 經濟部水利司司長。
(二)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三)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處長。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
(六)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
(七) 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 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處長。
(九)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一)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
(十二) 台北縣縣長。
(十三) 桃園縣縣長。
(十四) 基隆市市長。
(十五) 專家學者。
五 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水質保護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
人,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長及台灣省政府住宅及
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就本署編制內現職
人員派兼之。
七 本小組研議審訂事項,依權責由本署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八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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