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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12 月 30 日
一、為推動水污染防治制細則第四十七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四十條之一,所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指於工廠生產組裝,並運
    至建築物工地接管安裝,以處理生活污水之設施。

三、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中央建築
    主管機關共同審核認可,並經登記後,始得生產上市。

四、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者,應依申請須知(如附件)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二)處理設施之廠牌、型號。
(三)處理設施之詳細設計規格、圖說、功能計算及處理流程。
(四)處理設施之安裝、使用維護及清理操作之中文手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五、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得依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如非依前述規範設計、製造者,應提出產品
    規格與功能報告書。

六、審核認可及登記後生產上市者,主管機關得予以抽查。若有未依審核
    認可事項者,撤銷其登記。

七、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認可登記,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期
    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八、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於本要點施行日前已上市之型式,應於施
    行日起三個月內登記並提出申請審核,經審定不合格者,註銷其登記
    ,並不得繼續上市。

九、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認可申請須知

一、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營運廠商欲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
    設施之審核認可、展延或變更時,應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作
    業要點及本申請須知之規定,填具申請審核認可登記並檢附有關文件
    或資料向中央環保主管機關辦理;申請審核之流程如附圖。

二、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經審核認可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變
    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申請變更。

三、申請人請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申請表及文件、資料(
    包含附件一之格式一至格式六及附件二,份數如附表:預鑄式建築物
    污水處理設施申請案應檢附文件資料一覽表),向中央環保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申請表及資料文件請以正楷或打字填寫,證照文件表不敷
    使用時,請自行添頁黏貼,每一證照文件表限黏一種證件影本。

四、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認可,應以一個廠牌、一個型號、
    一個構造,獨立為單一申請案件。

五、書表內方格(□)選填部分,請依申請案件之實際狀況,勾選確定項
    目,並請填寫必要之說明及資料。

六、因審查所必須,經指定檢送資料或須現場勘查,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
    送或進行現場勘查者,申請人應依規定辦理。

七、申請案因違反相關法規及本須知之規定,或申請表及資料文件缺漏污
    損致不能辨識,或其他不能審辦、不適審核原因,應予退件處理。

八、申請文件之詳細附件資料,請參考附件二之內容。

九、非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且已自行完成功能測試者,
    得將測試結果依參考格式(附件三)併於規格與功能報告書中提出,
    以利審核之參據;若原申請案未檢附測試報告,且於審核中經主管機
    關認定必要時,應提出測試報告。

十、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如屬國外進口者,得提出原產國出具之認
    可文件以供審核參考。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