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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受理環境檢驗測定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之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
    申請、申報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申報事項所需
    檢附之審查資料詳如表一「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申請 (報) 資料一覽
    表」,相關表格詳如表二至表十七,可逕至本所網站 (http://www.n
    iea.gov.tw) 下載使用。

三、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包括許可證
    申請、增加檢驗室、增加檢測類別、增加檢測項目、展延、檢驗室搬
    遷、復業、增加檢測報告簽署人。各項申報事項包括年度品質管制數
    據資料、變更檢測機構名稱、變更檢驗室名稱、變更檢驗室地址 (原
    地點不變,僅門牌號碼改變) 、變更檢驗室主管 (品保品管人員) 、
    增加檢測人員、檢測人員離職。

四、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處理期
    程:
    許可證申請                  一一○天
    增加檢驗室                  一一○天
    增加檢測類別                一一○天
    增加檢測項目                一一○天
    展延                        一八○天
    檢驗室搬遷                  一一○天
    復業                        一一○天
    增加檢測報告簽署人          一一○天
    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案於審查期間,
    同一申請機構再提出新申請案,將併案審查,審查作業期程從新起計
    。

五、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申報事項書面
    文件之填寫、整理規定如下:
 (一) 表八需填報申請檢測項目所使用之各種儀器設備。
 (二) 表九之一需填寫實際執行檢測之數據 (至少十五組以上) ,十五組
      以上實際檢測數據之製作,請依照以下原則:
      1.不同檢測類別之申請項目使用相同之檢測方法者,仍應各有不同
        之十五組以上實際原始檢測數據,即實際樣品之檢測應以各檢測
        類別基質之樣品進行檢測,不得以一種類別基質之樣品資料相互
        適用於不同類別之檢測項目。
      2.檢測機構提送之各類別檢測項目十五組以上數據,其實際執行檢
        測樣品之濃度,以接近真實樣品濃度範圍為宜。
      3.空白樣品之製備原則列舉如下:
      (1) 空氣檢測項目以適當之吸收液、吸附介質 (活性炭、 XAD-2、
          Tenax-TA  等) 濾材及零值氣體 (零值空氣或氮氣) 、清洗液
           (如 Dioxins  樣品回收用溶劑) 為之。
      (2) 土壤之重金屬項目以試劑水為之;揮發性及半揮發性有機項目
          以乾淨之陶土、砂土,另亦可將真實土壤經加熱或有機溶劑 (
          正己烷或其他適當有機溶劑) 迴流清洗抽出其揮發性或半揮發
          性有機類化合物之空白樣品為之。
      (3) 廢棄物檢測項目除依原則 (2)  外,亦可以高嶺土為之。
      (4) 微生物檢測項目以無菌稀釋水為之。
      (5) 其他水質、飲用水及地下水各檢測項目均以試劑水為之。
      4.採樣及物理性測定項目則需在實際場所進行,如排放管道採樣需
        到實際排放管道之場地執行。
 (三) 申請項目之實際檢測數據不適用表九之一格式者 (採樣及現場測定
      項目) ,則應填報表九之二。申請噪音檢測類別或其他檢測類別之
      採樣項目展延者,不需檢送表十。
 (四) 同時申報檢測人員離職及增加時,表十三、表十七僅需附乙份即可
      。
 (五) 所使用之申請表若有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備用,但請使用與申請
      表相同規格 (A4) 之紙張,並不得更改本表之格式。
 (六) 申請機構所附之所有文件、影本,請自行縮小至與申請表相同大小
      之規格 (A4) 。
 (七) 申請機構請將檢具之證明文件、申請公文正本乙份、申請所需文件
      及資料二份 (需檢送管理手冊之申請案,除增加檢測項目需管理手
      冊四份外,其餘需管理手冊七份。) 依序排列整齊以檔案夾裝訂,
      寄 (送) 達本所。

六、本所依申請案審查決議及核定事項,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申請機
    構即據以辦理許可證請領或換證事宜。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