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
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
量。
三、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
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四、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
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 (站) 、路旁、柴油車
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第 3 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