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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得依
左列標準收取審查費:
┌──────────────────────┬───────┐
│項                                      目 │金          額│
├──────┬───────────────┼───────┤
│一  水污染防│應設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者  │一萬一千六百元│
│    治措施計├───────────────┼───────┤
│    畫之審查│應置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五千六百元    │
│            ├───────────────┼───────┤
│            │應置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四千元        │
│            ├───────────────┼───────┤
│            │其他                          │三千二百元    │
├──────┼───────────────┼───────┤
│二  排放許可│應設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者  │一萬一千六百元│
│    之審查  ├───────────────┼───────┤
│            │應置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五千六百元    │
│            ├───────────────┼───────┤
│            │應置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四千元        │
│            ├───────────────┼───────┤
│            │其他                          │三千二百元    │
├──────┴───────────────┼───────┤
│三  貯留廢水許可之審查                      │一千八百元    │
├──────────────────────┼───────┤
│四  稀釋廢水許可之審查                      │一千八百元    │
├────────────────┬─────┼───────┤
│五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新申請案  │一萬元        │
│    認可之審查                  ├─────┼───────┤
│                                │其他      │三千元        │
├──────┬─────────┴─────┼───────┤
│六  污水注入│應設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者  │一萬零六百元  │
│    地下水體├───────────────┼───────┤
│    許可之審│應置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八千四百元    │
│    查      ├───────────────┼───────┤
│            │應置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三千元        │
│            ├───────────────┼───────┤
│            │其他                          │二千二百元    │
├──────┼───────────────┼───────┤
│七  排放土壤│應設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者  │一萬零六百元  │
│    許可之審├───────────────┼───────┤
│    查      │應置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八千四百元    │
│            ├───────────────┼───────┤
│            │應置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者│三千元        │
│            ├───────────────┼───────┤
│            │其他                          │二千二百元    │
├──────┴───────────────┼───────┤
│八  暫時排放許可之審查                      │二千元        │
└──────────────────────┴───────┘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得於發證時收取證書費新台幣五
百元。申請換發、補發許可證或許可文件時,亦同。

第 4 條
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展延許可證或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其未變更原
申請內容者,得免繳納審查費。

第 5 條
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其未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
措施者,得免繳納審查費。

第 6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退費或保留。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