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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環境保護中、長程計畫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二) 關於本署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研訂、彙編事項。
 (三) 關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環境保護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環境保護人力之規劃事項。
 (五) 關於環境保護基本法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六) 關於一般環境保護人員培訓計畫之督導事項。
 (七) 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八)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環境保護年鑑、年報之彙編事項。
 (二) 關於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訂、彙編及審議事項。
 (三) 關於環境保護技術交流之策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 關於國際合作事務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事項。
 (五) 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六) 關於環境保護人員出國計畫及報告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海峽兩岸交流與配合經濟部主管環境保護人員出國之推動及協
      助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環境保護教育政策、方案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環境保護宣導計畫之研訂、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三) 關於環境保護教育輔助教材之編訂及推廣事項。
 (四) 關於環境保護社團、財團之監督、輔導、聯繫及獎勵事項。
 (五) 關於環境保護事業之聯繫、監督及獎勵事項。
 (六) 關於環境保護之民意調查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專業人員之講習及技術手冊之編訂事項。
 (三)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之監督事項。
 (五) 關於自然保育之規劃、聯繫、推動及協調事項。
 (六) 關於環境基本資料之調查、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七) 關於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第 5 條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
      評估事項。
 (二) 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空氣污染物之分布與影響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
      報告事項。
 (四) 關於空氣品質保護相關研究發展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
      事項。
 (五) 關於空氣品質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六) 關於全國空氣品質保護年報之彙編事項。
 (七)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運用之規劃事項。
 (八) 關於全球大氣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之因應及推動相關事項。
 (九) 關於空氣污染對人體、環境及生態影響之資料蒐集、管理、研析及
      報告事項。
 (十)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
      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
      導事項。
 (三)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
      及報告事項。
 (四)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
      事項。
 (五)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
      行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
      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 關於固定污染源之許可、登記及管理規劃事項。
 (八) 其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及惡臭防治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
      項。
 (四)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途
      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 關於新型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八) 關於其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政
      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防治法規之
      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噪音、振動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 關於噪音、振動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措施之
      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噪音防治設備、振動防治設備用
      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 關於新型車輛噪音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八) 關於全國噪音、振動管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九) 關於其他噪音及振動管制事項。

第 6 條
水質保護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河川、湖庫水質保護政策、方案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水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河川、湖庫水質影響調查、監測及水質標準之擬訂事項。
 (四) 關於水區及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及總量管制方式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非點源污染防治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 關於水污染管制區污染行為之管制督導事項。
 (七) 關於水體水質保護科技發展及水質模式之研發應用事項。
 (八)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廢水污染源管制政策、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 關於廢水排放各項許可、專責人員、申報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事項。
 (三) 關於廢水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四) 關於工廠、礦場事業廢水排放管制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
      事項。
 (五) 關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運用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污水污染源管制政策及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 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污水排放各項許可、專責人員、申報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事項。
 (四) 關於污水排放管制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 關於污水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海洋與地下水質保護政策、方案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海洋污染之調查、監測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三) 關於海洋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審核、推動、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 關於海洋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 關於廢 (污) 水海洋放流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 關於廢棄物投棄海洋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 關於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八) 關於地下水污染之調查評估、管制、整治復育與財務等措施之規劃
      、推動、督導、審核及執行事項。
 (九) 關於地盤下陷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  第五科:
 (一) 關於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專案計畫之擬訂、規劃、審核、宣導、推動
      、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 關於河川污染整治專案計畫之調查及資料之研析運用事項。
 (三) 關於整治專案計畫之廢 (污) 水河川放流之許可、申報及管制督導
      事項。

第 7 條
廢棄物管理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
      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
      導事項。
 (三)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之審核、督導、獎勵及管制事項。
 (四)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
      事項。
 (五) 關於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設施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六) 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管理事項。
 (七)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回收再生之技術發展及資料蒐集事項。
 (八) 關於一般廢棄物前分類廠設置計畫之推動事項。
 (九)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廢棄物回收設備用途證明之
      核發事項。
 (十)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
      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劃事項。
 (四) 關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工作之推動事項。
 (五) 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維護技術之發展及資料之蒐集
      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廢棄物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
      核發事項。
 (七) 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管理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與方案之研訂、推動、督導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調查與資料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
      項。
 (四) 關於工業減廢之推動事項。
 (五) 關於其他事業廢棄物綜合管理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
      導事項。
 (二)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口廢棄物清理設備用途證明之核
      發事項。
 (三)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
      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四) 關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規劃事項。
 (五) 關於其他事業廢棄物管理事項。
五  第五科:
 (一) 關於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
      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
 (三) 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審核許可事項。
 (四) 關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執行及評估事項。
 (五) 關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法規之解釋及宣導事項。
 (六) 關於廢棄物非法棄置行為之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事項。
 (七) 關於其他輸入、輸出、再利用及非法棄置相關事項。
六  第六科:
 (一) 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
      評估事項。
 (二) 關於土壤污染整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土壤污染之防治、調查評估、管制、整治與財務措施之規劃、
      推動、督導、審核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事項。

第 8 條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環境用藥政策、方案與措施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
      事項。
 (二) 關於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環境用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料之蒐集、研析及報告
      事項。
 (四) 關於環境用藥管理證照制度之規劃、審核、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
      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料之蒐集、管理、
      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措施之規劃、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
 (五)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證照制度之規劃、審核、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及執行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飲用水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
      估事項。
 (二) 關於飲用水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飲用水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
      報告事項。
 (四) 關於飲用水管理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環境衛生與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政策、方案、計畫之研訂、推動
      、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環境衛生與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
      事項。
 (三) 關於環境衛生改善與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調查資料
      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 關於環境衛生與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措施之規劃、研訂、指導、監督
      及執行事項。
 (五) 關於天然災害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環境衛生與環境蟲鼠管理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第 9 條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機關執行全國性重要環境保護政策
      、方案、計畫、措施及法規之管制考核事項。
 (二) 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制度、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 關於上級機關列管案件之追蹤事項。
 (四) 關於其他列管案件之追蹤考核事項。
 (五) 關於環境保護管制考核工作之協調配合事項。
 (六) 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人員協調連繫之規劃事項。
 (七)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環境保護事務之調查、協調、分析、報告事項。
 (二) 關於環境保護案件重大陳情之調查事項。
 (三) 關於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調查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 關於環保標章技術、制度之規劃、研發、推動及追蹤考核事項。
 (六) 關於配合宣導、推廣環境管理系列標準之建立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
 (二) 關於重大公害糾紛事件之協助鑑定、處理、追蹤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公害糾紛事件處理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事項。
 (四) 關於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 關於公害救濟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第 10 條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分設四科,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環境品質監測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環境品質監測系統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三) 關於環境品質監測資料之分析、判定、公告及運用事項。
 (四) 關於全國性環境品質調查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 關於環境品質警報發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系統營運及品保事項。
 (二) 關於全國性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之規劃及設置事項。
 (三) 關於各級環保機關空氣品質監測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 關於空氣品質監測資料之處理、分析、運用、發布、公告及保管事
      項。
 (五) 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季報及年報之彙編事項。
 (六) 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儀器之研究發展及技術引進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本署資訊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程式編撰、測試、維護事
      項。
 (二) 關於本署資訊系統應用手冊、操作手冊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三) 關於本署區域網路之規劃、設置、操作執行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本署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審核事項。
 (五) 關於本署地理資訊系統及「國土資訊系統『環境品質資料庫分組』
      」之執行事項。
 (六) 關於本署電子郵件及資訊應用系統使用帳號之設立及維護管理事項
      。
 (七) 關於本署電子處理資料相關管理規定措施之研訂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全國共通性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機關資訊作業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本署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等軟硬體之統籌規劃、配置及維護事
      項。
 (四) 關於全國環保資訊網路之規劃、設置、操作執行及維護事項。
 (五) 關於環境保護資料庫之設計、規劃、執行及維護事項。
 (六) 關於全國環保資訊電子化作業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二)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 關於檔案分類綱目表之編定事項。
 (四) 關於歸檔文件之分類整理、編目及立卷事項。
 (五) 關於檔案文卷之出納、保管、清理及移送國史館典藏事項。
 (六) 關於本署公報之發行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
 (二) 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三) 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 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五) 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六) 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 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 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及核發事項。
 (二) 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三) 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之防護事項。
 (四) 關於財物之驗收、登記及保管事項。
 (五) 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六) 關於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七) 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八) 關於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發放事項。
 (九) 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
 (十) 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五  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及勤惰管理之擬辦事項。
七  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  關於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九  關於本署與所屬機關職員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本署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  關於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  關於本署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  關於本署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六  關於本署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  關於危害或破壞本署事件之預防及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經費收支預算之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  關於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  關於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  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會
    同監辦及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五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及查核事項。
六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公款支付期限查核事項。
七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
    項。
八  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環境保護統計發展計畫、統計範圍劃分方案、統計標準之研擬及
    推行事項。
二  關於環境保護公務統計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三  關於環境保護統計調查計畫之研訂及推行事項。
四  關於環境保護統計刊物之編報 (印) 事項。
五  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發布、提供及會核事項。
六  關於統計資料檔 (含統計資料庫) 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  關於本署與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
    項。
八  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5-1 條
環境督察總隊分設七科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各科及各區環境督
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污染防治 (制) 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 關於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四) 關於業務執行之新聞協調處理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五) 不屬於本總隊其他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 關於生活環境改造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劃之相關事項。
 (四) 關於營建工地、砂石場 (車) 空氣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
 (五) 關於清潔人員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水質管理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重點河川污染整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查事項。
 (四) 關於水污染防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事業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之污染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廚餘再利用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建築廢棄物與巨大家具處理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  第五科:
 (一) 關於一般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垃圾處理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跨區垃圾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 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興建與營運管理計畫審查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
 (五) 關於垃圾場封閉、復育及綠 (美) 化事項。
 (六) 關於河川行水區內垃圾之處理事項。
六  第六科:
 (一) 關於海洋污染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公害陳情及公害糾紛之通報管制事項。
 (四) 關於天然災害與災後環境復建 (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自來水事業災
      情通報) 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與整治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七  第七科:
 (一) 關於環境監測調查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執行之督導
      事項。
 (三) 關於飲用水 (含自來水) 水質及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稽查調查
      執行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環境督察資訊系統之規劃、建制及管理維護事項。
 (五) 關於地方共通性環保應用資訊系統之推廣、協助及考核事項。
八  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一) 第一隊:
      1 關於轄區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2 關於轄區污染防治 (制) 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
      3 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
        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 (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
        自來水事業災情通報) 之通報事項。
      4 不屬於本督察大隊其他各隊之事項。
 (一) 第二隊、第三隊及第四隊:
      1 關於轄區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廢棄物處理、毒性化學物質
        、環境用藥之抽查及複查事項。
      2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及整治之配合事項。
      3 關於跨直轄市、縣 (市) 環境污染源稽查及環境污染調查事項。
      4 關於協同環保警察取締環保犯罪案件事項。
      5 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
        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之現場緊急處理事項。
 (三) 第五隊:
      1 關於污染源稽查及調查案件之樣品檢驗事項。
      2 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與地下水監測之協助執行及
        抽查事項。
      3 關於飲用水水質與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之稽查、調查及檢驗
        事項。
      4 關於實驗室各項品保、品管事項。
 (四) 第六隊:
      1 關於大隊各項支援稽查之行政事務事項。
      2 關於大隊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3 關於大隊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事項。
      4 關於大隊其他綜合性業務之執行及管理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本署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  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  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  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  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  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事項。
七  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九  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  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  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  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法令公 (發) 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  關於各省 (市) 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  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  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  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
八  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署每週舉行主管會報一次,每月舉行行政事務檢討會一次,每二個月舉
行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其實施
要點另定之。

第 21 條
本署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
及有關人員參加。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署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