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
              空氣污染之物質。
          二、販賣或使用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
              。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