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執行要點
民國 89 年 04 月 06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減少加油站加油作業油氣逸散
    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補助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以下
    簡稱油氣回收設備)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於公告前、後設置油氣回收設備者。

三  補助期間:
 (一) 於公告前已合法營運或已取得建築執照之既存加油站;自公告日起
      三年內申請,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二) 新設加油站: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前申請
      ,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四  補助標準:同一油氣回收設備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一) 既存加油站:
      1 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2 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3 自公告日起三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 新設加油站: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五  補助順序:
 (一) 本署依申請順序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
 (二) 申請補助當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得保留至下一
      年度優先核撥。但預算停止編列時,得不予補助。

六  申請程序:
    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證明文件或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三) 通過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 (CARB) 、德國控制技術學會 (TUV)
      或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油氣回收設備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 油氣回收設備原廠出廠證明書正本。
 (五) 油氣回收系統地下管線設計圖正本。
 (六) 經本署指定之檢驗機構進行油氣回收設備性能測試合格之檢驗報告
      正本。
 (七) 購置油氣回收設備三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八)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編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0 卷 4 期 34 頁)

七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本署應即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
    員會將補助款逕行撥付申請者。

八  本署另核予受補助者油氣回收設備宣導告示板,供其懸掛於加油站內
    明顯處所。

九  於補助款核撥之五年內,本署得隨時派員前往受補助之加油站,追蹤
    查核其油氣回收設備使用情形及維修、保養紀錄。如有未依該油氣回
    收設備原廠標準操作規範操作或換裝非油氣回收油槍情事,本署得要
    求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退還已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不得拒
    絕。

十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