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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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全文內容: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
定如下:
塗布或貼合塑膠薄膜(俗稱淋膜)之聚苯乙烯(PS)發泡容器或平板容器
,其塑膠薄膜重量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計入容器或平板容器之
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