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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及學校從事環境保護文宣活動申請要點
民國 84 年 09 月 12 日
一  為鼓勵民間社團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施政目標,
    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保) 文宣活動項目,廣佈環保知能,
    藉以提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確保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一) 職業團體。
 (二) 社會團體。
 (三) 財團法人。
 (四) 大專院校。

三  本要點所稱之環保文宣活動係指本署辦理文宣活動作業要點第四點中
    之文宣活動項目。

四  實施方式:
 (一) 申請流程如附表。
 (二) 本署補助對象以辦理全國性活動者為優先考慮,凡辦理地方性活動
      者,應先向地方環保機關申請補助。如地方環保機關年度預算不敷
      支應,再統一彙整陳報本署,酌情由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檢討支應辦
      理。
 (三) 申請時間:
      申請補助之單位申請該年度之補助,原則上應依本署規劃計畫時間
      提出計畫書。未能依本署規劃計畫時間提出計畫書申請者,應於活
      動辦理時間前申請核准並預留三星期之行政作業,否則逕予退件不
      受理。
 (四) 申請補助單位應訂有完整之計畫,計畫書內容要項包括:
      1 計畫書部分:
      (1) 計畫名稱。
      (2) 目標宗旨。
      (3) 辦理時間。
      (4) 舉辦地點。
      (5) 主 (協) 辦單位。
      (6) 標的對象。
      (7) 計畫內容 (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
      (8) 分工事宜 (包括人員編組) 。
      (9) 工作期程。
     (10) 經費預算 (包括自編經費、經費來源及分項工作概算) 。
      2 申請補助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 單位名稱。
      (2) 成立時間。
      (3) 立案字號。
      (4) 人力概況。
      (5) 重要事蹟。
      (6) 曾經辦理之環保活動 (包括時間、地點、合作單位及成效) 。
      3 計畫書應以十六開或 B5 再生紙直書,雙面印刷,規格不合者逕
        予退件,不予審查。
 (五) 審核原則:
      1 計畫內容符合本署工作目標,能結合學校或社區推行之環保文宣
        活動,且曾辦環境教育推廣活動有顯著績效者,列為優先補助或
        合作對象。
      2 初、複審由本署主辦業務處及本署預算執行及重大採購案推動小
        組分別進行,並得於必要時提出修正建議。
      3 審查項目包括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效性、合理性、延續
        性及影響性。
      4 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方式為主,符合本要點規定且自籌部分經費
        辦理活動之單位,予以優先補助,並以補助下列項目為原則:
      (1) 環保文宣活動用材料費。
      (2) 環保傳單、海報、手冊。
      (3) 環保文宣活動講師鐘點費、講義編撰費、講義印製費。
      (4) 環保文宣活動場地器材租借費。
      (5) 環保文宣活動工作人員誤餐費、茶點費。
      (6) 環保文宣活動必要之交通費。
      (7) 其他環保文宣活動所需費用。
 附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及文宣活動補助案申請審核流程表
                      ┌───────┐
                      │接  受  申  請│
                      └───┬───┘
        ┌─────────→│
        │    資料不全        ↓        不符合
  ┌──┴─┐        ┌───────┐        ┌──────┐
  │通知補件│←───┤本署業務處初審├───→│退件不予審查│
  └────┘        └───┬───┘補助項目└──────┘
                              ↓
                      ┌──────┐
                      │本署預算執行│
                      │及重大採購案│
                      │推動小組複審│
                      └───┬──┘
                              ↓
                        ┌────┐不予補助    ┌──┐
                        │署長核定├─────→│函復│
                        └──┬─┘            └──┘
                              │補
                              │助
                              ↓
      ┌────┐      ┌────┐
      │修正計畫│←──┤發函通知│
      └────┘      └──┬─┘
                              ↓
      ┌─────┐    ┌────┐
      │業務處複核├─→│執    行│
      └─────┘    └──┬─┘
                              ↓
                      ┌──────┐
                      │提報執行成果│
                      └──────┘

五  接受補助單位執行原則:
 (一) 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二) 活動結束二週內檢據核銷、陳報工作成果報告及檢討報告送本署備
      查。報告內容包括活動名稱、活動目標、活動內容、實施方式、活
      動成果、建議事項等。

六  不符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者,由本署各業務處室逕予退件不予
    補助。

七  本要點經簽奉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