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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省(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指派副首長一人組成。

第 4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兼任,辦理本小
  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
  督。

第 6 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參與。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9 條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