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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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