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由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辦理之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縣(市
)政府申請補助興建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經費,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
二、縣(市)政府應於垃圾焚化廠主體工程決標後四個月內,依本作業規
定向本署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三、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應在焚化廠所在地一定範圍內設置為原則。
四、回饋設施之項目如下(左):
(一)綜合運動場設施:如球類、田徑等運動場地及設施。
(二)休閒公園:如公園、花園、健康步道等休閒設施。
(三)活動中心:如會議室、休閒中心、禮堂等設施。
(四)其他:當地居民迫切需要之公共設施。
五、回饋設施興建用地之取得及相關之民眾糾紛協調由當地縣(市)政府
負責辦理。
六、補助興建回饋設施總經費(含規劃、設計、監造、施工及工程管理等
費用)用以垃圾焚化廠主體工程決標價之百分之五為限。本項補助經
費,當地縣(市)政府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七、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三份(格式如附件一)及用
地取得證明,報經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核轉本署審核。
八、縣(市)政府應於本署審核同意後,應即辦理規劃、設計,並於一年
內擬具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興建工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依行政
體系層報經本署審核通過後,辦理興建工程細部設計。
九、回饋設施興建工程招標公告前三十天,應將招標文件報請本署備查。
開標後應即將開工報告書、施工進度表及合約書副本各一份送本署備
查。
十、本署補助款依下(左)列方式核撥:
(一)縣(市)政府所提申請審核同意後,由本署逕撥補助總經費之百分
之五,供縣(市)政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規劃、設計使用。
(二)縣(市)政府所報「回饋設施興建工程合約書」經審核同意後,由
本署撥付補助款剩餘金額。
十一、回饋設施興建工程施工期間,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縣(市)政府
有關人員應予說明或答詢,必要時本署得要求檢討或採必要措施。
十二、回饋設施興建工程竣工後,應將竣工報告及工程決算書各一份送本
署。
十三 回饋設施經費核撥後,如仍有發生陳情反對垃圾焚化廠興建等抗拒
事件時,縣 (市) 政府應暫時停止支用並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但如經協調仍無法執行時,補助款應全數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