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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補助興建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經費作業規定
民國 85 年 12 月 20 日
一  依「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興建工程計畫」,由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負責辦理之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縣 (市
    ) 政府申請補助興建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經費,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

二  縣 (市) 政府依本作業規定申請補助興建回饋設施經費時,應分別於
    通過左列事項後四個月內向本署提出:
 (一) 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結論。
 (二) 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計畫核定及主體工程開工。

三  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應在焚化廠所在地一定範圍內設置為原則。

四  回饋設施之項目如左:
 (一) 綜合運動場設施:如球類、田徑等運動場地及設施。
 (二) 休閒公園:如公園、花園、健康步道等休閒設施。
 (三) 活動中心:如會議室、休閒中心、禮堂等設施。
 (四) 其他:當地居民迫切需要之公共設施。

五  回饋設施興建用地之取得及相關之民眾糾紛協調由當地縣 (市) 政府
    負責辦理。

六  補助興建回饋設施總經費 (含規劃、設計、監造、施工及工程管理等
    費用) 以垃圾焚化廠主體工程決標價之百分之五為限。本項補助經費
    ,當地縣 (市) 政府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七  縣 (市) 政府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三份 (格式如附件一) 及用
    地取得證明,報經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核轉本署審核。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春字第 8 期 28 頁)

八  縣 (市) 政府應於本署審核同意後,應即辦理規劃、設計,並於一年
    內擬具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興建工程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 ,依行政
    體系層報經本署審核通過後,辦理興建工程細部設計。
 (編      註:附件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春字第 8 期 28 頁)

九  回饋設施興建工程招標公告前三十天,應將招標文件報請本署備查。
    開標後應即將開工報告書、施工進度表及合約書副本各一份送本署備
    查。

十  本署補助款依左列方式核撥:
   (一) 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結論及
        縣 (市) 政府所提申請經本署審核同意後,由本署按預估總造價
        之百分之一‧五撥付。
   (二) 剩餘金額於回饋設施計畫核定及主體工程開工後,由本署按決標
        總價結算回饋設施總經費,扣除前項已支付金額後之餘額全數撥
        付。

十一  回饋設施興建工程施工期間,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縣 (市) 政府
      有關人員應予說明或答詢,必要時本署得要求檢討或採必要措施。

十二  回饋設施興建工程竣工後,應將竣工報告及工程決算書各一份送本
      署。

十三  回饋設施經費核撥後,如仍有發生陳情反對垃圾焚化廠興建等抗拒
      事件時,縣 (市) 政府應暫時停止支用並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但如經協調仍無法執行時,補助款應全數繳還。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