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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互助合作處理一般廢棄物獎勵補助要點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互
    助合作處理一般廢棄物,節省行政資源,提高一般廢棄物處理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互助合作處理一般廢棄物雙方提供廢棄物處理
    設施之方式如下:
 (一) 雙方提供焚化爐。
 (二) 雙方提供掩埋場。
 (三) 一方提供焚化爐及另一方提供掩埋場。
 (四)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互惠方式。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前條規定以簽訂協議書或制定自治條例之方
    式互助合作處理一般廢棄物,本署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 頒發獎牌。
 (二) 每一互助合作處理案,每年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補
      助時間最長為三年,由本署補助地方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本署原則以頒發獎牌方式予以獎勵;如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補
    助經費者,應檢具直轄市、縣 (市) 政府互助合作處理計畫書及雙方
    簽訂之協議書或制定之自治條例,報經本署審查通過後予以補助。

五、直轄市、縣 (市) 政府互助合作處理計畫書之撰述項目如下:
 (一) 計畫緣由。
 (二) 計畫目標。
 (三) 實施策略。
 (四) 執行措施。
 (五) 經費概估及來源。
 (六) 經濟效益分析。
 (七) 其他指定事項。

六、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互助合作處理計畫書申請補助時,由本署
    主辦單位 (廢管處) 邀集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
    ,審查結果 (含審查意見、初核經費額度) 提本署預算推動小組會議
    討論並經署長核定後,據以辦理補助。

七、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故中止互助合作處理計畫,本署將停止補助
    ;其未依前條核定之計畫執行者,已核撥之經費應予繳回。

八、本要點由署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