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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以下簡
    稱本獎章)之頒給作業慎重、客觀、公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獎章之頒給作業每三年辦理一次。但得視特殊需要不定期辦理。
    機關、團體或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得於辦理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三月底
    前,填具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一式二份(如附表)向本署推
    薦。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貢獻斐然,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七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五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三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貢獻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或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貢
      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四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
        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三項以上。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六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四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或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貢
      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且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
        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五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四)榮譽類:推動環境保護工作,貢獻斐然或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
      置得宜,避免損害者。
(五)曾獲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功績斐然,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五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三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二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功績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功
      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三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三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
        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二項以上。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六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三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功
      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且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
        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三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四)曾獲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績效卓著,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三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二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績效卓著,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
      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二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
        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六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二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
      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且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
        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二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六、審查程序:
(一)初選:本署受理推薦後,由本署於該年四月底前完成書面審查。
(二)複選:
      1.該年五月底前召開複選委員會,以評選入選者進入決選。
      2.複選委員會就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之事蹟予以審查及評
        定等級,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審查通過後,入選者方可進入決選。
(三)決選:
      1.該年七月底前召開決選委員會完成入選者審查。
      2.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之入選者,需經本署推派委員訪談。
      3.入選者需經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審
        查通過後,報請署長核定為受獎人。

七、委員會組成方式:複選及決選委員除本署署長指定之副署長一人及綜
    合計畫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署長聘請有關機關人員、學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組成。

八、本獎章於辦理年度之受獎人數原則為一等各類一人,二等各類二人,
    三等各類三人。

九、本署應公開表揚本獎章之受獎人,並頒發獎章及證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