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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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
源類)」,如附件。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