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
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之內徑二十四英吋以上之廢特種胎前處理補貼費
用修正為:(1) 內徑二十四英吋以上之廢農機用尼龍胎:500 元 /
條。(2) 其他內徑二十四英吋以上廢特種胎:1,800 元 / 條。
二、附修正後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
附 件: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
(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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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補貼費用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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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1、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廢輪胎受補貼機構應定期│
│ │ 3.2 元 / 公斤 │回收清潔隊已集中之廢輪│
│ │2、 內徑 24 英吋以上之廢特種│胎,回收價格不得低於每│
│ │ 胎前處理補貼費用: │公斤 0.3 元,若清潔隊│
│ │ (1)內徑 24 英吋以上之廢農│逕將廢輪胎送至補貼機構│
│ │ 機用尼龍胎:500 元 / │,回收價格不得低於每公│
│ │ 條。 │斤 0.6 元,並應於 30 │
│ │ (2)其他內徑 24 英吋以上廢│日內付款。 │
│ │ 特種胎:1,800 元 / 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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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一般鉛蓄電池與特用鉛蓄│
│ │1、 一般鉛蓄電池:1.75 元 │電池之區別,依廢鉛蓄電│
│ │ / 公斤 │池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
│ │2、 特用鉛蓄電池:5 元 / 公│作業手冊辦理。 │
│ │ 斤電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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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詳附表 │ │
│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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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 │
│電器 │1、 廢電視機:379.5 元 / 台│ │
│ │ 廢電視機(液晶部分): │ │
│ │ 303 元 / 台 │ │
│ │2、 廢洗衣機:346.5 元 / 台│ │
│ │3、 廢電冰箱:635.5 元 / 台│ │
│ │4、 廢冷暖氣機:500 元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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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資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 │
│ │1、 廢主機:採差別補貼方式 │ │
│ │ (1)含機殼、主機板、硬式磁│ │
│ │ 碟機、電源器:182 元 /│ │
│ │ 台 │ │
│ │ (2)含機殼、主機板、硬式磁│ │
│ │ 碟機:157 元 / 台 │ │
│ │ (3)含機殼、主機板、電源器│ │
│ │ :137 元 / 台 │ │
│ │ (4)含機殼、主機板:91 元│ │
│ │ / 台 │ │
│ │2、 廢監視器:215 元 / 台廢│ │
│ │ 監視器(液晶部分):303 │ │
│ │ 元 / 台 │ │
│ │3、 廢筆記型電腦:303 元 / │ │
│ │ 台 │ │
│ │4、 廢印表機:150 元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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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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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雜質含量(X) │ 回收補貼費用(元 / 公升) │
│ (註 1) ├──────┬─────────────┤
│ │ 一般 │ 偏遠(註 2)離島(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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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5﹪ │ 2.200 │ 2.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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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 ≦ 10﹪ │ 1.963 │ 2.355 │
├─────────┼──────┼─────────────┤
│10﹪< X ≦ 15﹪ │ 1.764 │ 2.117 │
├─────────┼──────┼─────────────┤
│15﹪< X ≦ 20﹪ │ 1.547 │ 1.856 │
├─────────┼──────┼─────────────┤
│20﹪< X ≦ 25﹪ │ 1.351 │ 1.621 │
├─────────┼──────┼─────────────┤
│25﹪< X ≦ 30﹪ │ 1.150 │ 1.380 │
├─────────┼──────┼─────────────┤
│30﹪< X ≦ 35﹪ │ 0.975 │ 1.169 │
├─────────┼──────┼─────────────┤
│35﹪< X ≦ 40﹪ │ 0.812 │ 0.975 │
├─────────┼──────┼─────────────┤
│40﹪< X ≦ 45﹪ │ 0.672 │ 0.807 │
├─────────┼──────┼─────────────┤
│45﹪< X ≦ 50﹪ │ 0.553 │ 0.663 │
├─────────┼──────┼─────────────┤
│50﹪< X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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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補貼費用 │ 0.214 │
│(不挑油)(註4) │ (元 / 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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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1:水分雜質含量係依據實際經稽核認證 │
│ │ 結果辦理。 │
│ │註 2:偏遠地區包括台北縣(烏來鄉)、桃 │
│ │ 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 │
│ │ 五峰鄉、橫山鄉)、苗栗縣(泰安鄉 │
│ │ 、獅潭鄉)、台中縣(和平鄉)、南 │
│ │ 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國姓鄉)、 │
│ │ 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茂林 │
│ │ 鄉、桃源鄉、三民鄉、田寮鄉、甲仙 │
│ │ 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 │
│ │ 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 │
│ │ 獅子鄉、牡丹鄉、滿洲鄉、佳冬鄉、 │
│ 備註 │ 枋山鄉)、台東縣(各鄉鎮)、花蓮 │
│ │ 縣(各鄉鎮)、宜蘭縣(各鄉鎮)。 │
│ │註 3:離島地區包括連江縣(馬祖地區)、 │
│ │ 金門縣(金門地區)、澎湖縣(澎湖 │
│ │ 地區)、台東縣(綠島、蘭嶼)、屏 │
│ │ 東縣(小琉球)。 │
│ │註 4:廢潤滑油處理以補貼不挑油之處理業 │
│ │ 為主,挑油之處理業不補貼。不挑油 │
│ │ 係指處理業於回收業清運廢潤滑油進 │
│ │ 廠時,除經初步判斷符合(1) 含水 │
│ │ 分及雜質超過 50﹪ ,或(2) 含有 │
│ │ 廢溶劑、重金屬、有害物質及其它非 │
│ │ 潤滑油物質者,得予以拒收外,其餘 │
│ │ 均必須予以收受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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