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4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附件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pdf
附表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pdf
主 旨: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一、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
光源類),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環署基字第○九三○○九七三一七號公告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品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部分同
時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