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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一、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
              光源類),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環署基字第○九三○○九七三一七號公告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品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部分同
              時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