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PDF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與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