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回收處理成效,針對缺件
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以下簡稱缺件廢物品),擴大回收清除處
理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缺件廢物品,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
收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符合「缺件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清
除處理稽核認證試辦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缺件廢物品認證作業手冊
,如附件)規定之廢物品。
三、受補貼機構得依缺件廢物品認證作業手冊規定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費。
四、缺件廢物品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應依缺件廢物品認證作業手
冊規定辦理;缺件廢物品認證作業手冊未規定者,依應回收廢棄物稽
核認證作業辦法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
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類)規定辦理。
五、缺件廢物品每月進場認證量以不得超過上個月該項目完整廢物品領料
處理重量之百分之三,超過者不予以補貼。
六、缺件廢物品認證處理後,按缺件廢物品所缺零組件,依公告補貼費率
一定比率換算成重量,分下列四等級予以補貼:
(一)以公告補貼費率百分之二十補貼:液晶螢幕破損或後罩破裂之廢液
晶顯示器。
(二)以公告補貼費率百分之三十補貼:短缺外殼、壓縮機或冷凝管斷裂
之廢冷暖氣機。
(三)以公告補貼費率百分之四十補貼:
1.機殼後罩破損之廢映像管電視機。
2.液晶螢幕破損或後罩破裂之廢液晶電視機。
3.機殼後罩破損之廢映像管顯示器。
4.短缺壓縮機或冷凝管斷裂之廢電冰箱。
(四)以公告補貼費率百分之五十補貼:短缺按鍵之廢鍵盤。
七、本要點之實施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