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具有之任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
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自九十三年起,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
一年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
(一) 氮氧化物達四十公噸以上。
(二) 硫氧化物達六十公噸以上。
(三) 揮發性有機物達三十公噸以上。
(四) 粒狀污染物達十五公噸以上。
二、申報方式採網路申報登錄,自九十二年四月起按季於每年四、七及十
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全廠 (場) 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於隔年一
月底前完成前一年排放量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