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