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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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歷史法規: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090號公告.pdf
附表一 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pdf
附表二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pdf
附表三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pdf
附表四 已運作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應於規定期限完成相關事項一覽表.pdf
依 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如附表一。本公告所
稱毒性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
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如附表二。
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如附表三。
四、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使用者,應依附表四
之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五、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飼料管理
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藥事
法所稱藥物、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管制藥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所稱化粧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
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放射性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
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商品檢驗
法所稱商品及經登記廢棄之列管物質。
六、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
(一)含列管鉻化物,因添加膠著劑,呈現膠結、膠狀、乳懸狀之製成品
。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及製造農藥之蓋普丹。
(三)含汞之日光燈、螢光燈、高壓汞燈、開關及繼電器、溫度計、壓力
計、氣壓計、濕度計、血壓計、液體比重計及其他製成品。
(四)含鎘之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之電極、鎘電池之極板、整流器、半
導體及其他製成品。
(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酚 A 作為
添加劑,且經固化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造成環境危害。
(六)含 50% 以下鄰苯二甲酸二乙酯之香精及其製成品。
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不得短少。
八、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固容器、包裝,
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貯存場所應有專人妥善管理。
九、石綿之貯存場所須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用足以防止飛散及流失之
容器盛裝。
十、醫療院所使用環氧乙烷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或甲醛作為固定防腐、
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不受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十一、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氯乙烯、氰化氫
、氯乙烷、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於住宅
區或商業區。
十二、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聲明廢棄,並依規定
處理。
十三、使用 4,4'-亞甲雙(2-氯苯胺)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供防水及
舖面施工用之運作場所,應於完成該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第五聯
申報後,始得施工。該場所之使用、貯存免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
可文件,並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施工場所該毒性化學物質登
記號碼統一定為 067-00-00001。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
家標準者,可依序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六)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七)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八)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五、運作孔雀綠、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脲、溴酸
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皂黃、玫瑰紅 B、二甲基黃、甲醛次
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 苯並吡喃酮,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
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
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十六、運作蘇丹 1 號、蘇丹 2 號、蘇丹 3 號、蘇丹 4 號、蘇丹紅
G 、蘇丹橙 G、蘇丹黑 B、蘇丹紅 7B 、二乙基黃、王金黃(塊黃
)、鹽基性芥黃、紅色 2 號、氮紅、橘色 2 號,除依毒性化學
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
顯處依下列規定為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及飼料」。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