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
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
(一)大型事業。(名單如附件一)
(二)許可病床數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
(三)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
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2.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
4.化學材料製造業。
5.金屬基本工業。
6.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7.化學製品製造業。
8.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9.屠宰業。
10.印染整理業。
11.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2.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四)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五)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四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六)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三百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七)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十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八)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
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九)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
廠。
(十)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五公
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
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一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
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之事業。
(十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
(十二)其他事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二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
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六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
日一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之事
業。
二、前項(三)至(四)之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
標準分類」。
三、經公告指定之事業尚未取得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者,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
署核發管制編號,並依公告規定辦理連線申報作業。
四、本公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開始實施。
五、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88)環署廢字第○○五一五九二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