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附件,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
、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之潤滑油部分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故將公告附
件廢潤滑油項目及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附表一併刪除。
二、「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