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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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pdf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
及廢照明光源類)」,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
及廢照明光源類)」,如附件。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