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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配合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
    簡稱本署) 施政目標,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廣布環保
    知能,藉以提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確保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
    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三、補助方式:
 (一) 本署全年度民間團體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本署訂定活動主題
      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其餘經費採民間團體主動申請方式辦理。以補
      助配合本署重要施政計畫或全國性活動或計畫者為優先。
 (二) 本署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指定計畫書內補助或不補助之項目。
 (三) 申請補助時間: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者,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本署
      規定時間提出計畫書。採民間團體主動申請方式辦理者,須於活動
      辦理時間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四) 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者,申請補助單位,其計畫書須依本署業務單
      位規定辦理。採主動申請方式辦理者,申請補助單位應訂有完整之
      活動或計畫,其計畫書內容要項包括:
      1.計畫書部分:
      (1) 名稱 (須有環境保護內容之相關文字) 。
      (2) 目標或活動宗旨。
      (3) 辦理時間。
      (4) 舉辦地點。
      (5) 主 (協) 辦單位。
      (6) 參加對象。
      (7) 內容 (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
      (8) 分工事宜 (包括人員編組) 。
      (9) 預期成果。
     (10) 經費預算 (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預
          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等) 。
      2.申請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 單位名稱 (須為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
      (2) 成立時間。
      (3) 立案字號。
      (4) 負責人。
      (5) 人力概況。
      (6) 重要事蹟。
      (7) 曾經辦理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 (包括時間、地點、合作
          單位及成效) 。
      (8) 印信 (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 
 (五) 審核原則: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者,由本署業務單位邀集署外專家
      學者組成委員會方式,審議辦理。採主動申請方式辦理者,審核原
      則如下: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本署施政目標。
      2.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方式為主,需符合本要點規定,得申請補助
        項目限於經常支出 (不含資本門) ,補助項目得依計畫需要細分
        如下:
      (1) 人事費:主協辦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工資、講師鐘點費、及臨
          時工資等。
      (2) 其他費用:
          A‧業務費:辦理活動或計畫所需之郵電、紙張、文具、影印
              、照相、資料印製、摸彩品或獎品每場次活動不超過三萬
              元 (獎品不得以現金支付) 及其他辦理活動或計畫所需之
              費用;另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B‧差旅費 (以國內差旅費為限,本署預算辦理國際性活動者
              除外) :租車費、油脂費及工作人員差旅費。
          C‧材料費:辦理活動所需之清掃用具、垃圾袋及其他耗材費
              用 (單價一萬元以下) 。
          D‧雜費:其他所需之費用。
      3.審查項目包括活動或計畫名稱、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效
        性、合理性、延續性、影響性及經費撙節有效原則等。
      4.申請補助案應提本署預算執行及重大採購案推動小組審查通過,
        並簽報核定後執行。

四、接受補助單位執行原則
 (一) 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受補助單位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
      關派員監辦。接受補助單位若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辦理同一採購
      ,則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稱補助金額以補助總額計。
 (二) 確實依據核定活動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確實執行。
 (三)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工作成果報告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
      助民間機構、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辦理補助項
      目各項憑證核銷事宜。
 (四) 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者,本署應派員抽查督導查核,作為成果
      核銷及追蹤考核參考資料。其餘補助案件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辦理
      情形,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並將考核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五) 本署如發現接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偽
      浮報等情事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案,視其計畫或計畫內容分別由本署相關單位承辦
    。

六、本要點經簽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