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
    ,裁處量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三、依前點規定裁處之罰鍰,如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
    ,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計算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本法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
    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五、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
    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六、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行為,其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
    基準規定辦理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
    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七、前點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方式,包括違反義務所得利益期間之販
    賣毒性化學物質相關產品總販賣量、生產投資設備成本及人力成本所
    省費用、平均售價、平均售價成本及其他可得計算之經濟利益、與前
    述所受利益之計算期間所生孳息等,但得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